2005年10月2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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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钱混同那钱 幸亏检察明察
通讯员 滕理忠 李翔   

  近日,瑞安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了一起合同纠纷案,维护了司法公正。
  魏某夫妇于1999年开始向温州市某白炭黑厂购买白炭黑(化工原料)。2001年4月,双方结算货款,魏某夫妇出具了32.3541万元的欠条。此后,魏某分5次共偿还了24.5万元。结算后,双方继续保持业务关系,但均一手交钱一手交货。
  2003年,厂家突然翻脸,只承认其中的2万元是偿还的货款,说其余的22.5万元是日后业务往来所发生的款项,不是偿还货款的钱。厂家向瑞安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魏某夫妇偿还货款30.3541万元(已扣除已付的2万元)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魏某夫妇已偿还欠款24.5万元,故判令他们支付货款78541元。宣判后,厂家不服提起上诉。
  温州市中级法院采纳了白炭黑厂的明细账账目,认为对于魏某夫妇主张的付款24.5万元,已有22万元付款在白炭黑厂提供的明细账上予以记载,该22万元系支付双方结算后发生业务的货款;并认为魏某夫妇对此款的举证不足。据此,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令魏某夫妇偿付货款298541元。
  判决生效后,魏某夫妇不服,向瑞安市检察院提出申诉。该院经审查认为,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,适用法律错误。首先,二审把白炭黑厂提交的“明细账”作为认定魏某夫妇支付的22万元系偿付双方结算后发生业务的货款的依据,属采信证据错误。其次,魏某夫妇向法庭提供了白炭黑厂出具的5张收条,已完成了还款22.5万元的举证责任。白炭黑厂认为不是还的所欠之款,应由白炭黑厂举证,而二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魏某夫妇,违反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。据此,瑞安检察院将该案提请省检察院抗诉。2004年12月16日,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。省高级法院指令温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。经再审,温州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:撤销温州市中级法院判决,维持瑞安市法院原判。